幾天前兩個鄰居的爭執,在法院裡很可能還原不了正義;有人竟然敢為數十年前的事件還原正義,豈非可以隨心所欲?
《本文開始》
一般人認為法律是為了維持社會的正義。
這是正確的知識嗎?
美國辛普森殺妻案應該是一個好例子,辛普森散盡家財聘請的夢幻律師團隊,從看起來確鑿的證據中找出一個漏洞,因而被判無罪脫身(1995年);然而他卻輸了同一案受害者家屬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被判賠3350萬美元(1997年)。
同一案兩個法庭相反的判決,這個反差考驗了法律維護社會正義的正確性。
19世紀美國有個大法官曾經有點誇張地說過:『法庭所作出的明確判決,應該被當作無可辯駁的法律真理一樣被接受。不管判決結果使黑的變為白的,彎的變為直的。任何別的證詞都不能動搖它所產生的“真理假定”,亦沒有任何證據能減損它的法律效力。』
布蘭代斯(Brandeis, Louis Dembitz)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被稱為人民的律師,他說過:『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規則被確定下來,比被正確地確定下來,更重要。』
可見法律思維的特徵傾向一錘定音,喜歡永不翻案。這個說法不是說
法律不追求(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
而是即使冤枉了好人、放過了壞人,也不翻案。
這是法律人的思維: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法律為的是社會的穩定,可不是正義)。
你上個禮拜和鄰居吵架,今天告到法院,判決結果只能決定於法官對兩造提出證據的認定,正義在那裡?法官無法捕捉,當然也無法照顧。
幾天前的事件都可能找不到正義,台灣的法律精英竟然敢搞一個轉型正義單位,理直氣壯去判定幾十年前的某人是加害人,某人是受害者?他們不知道法律的功能,還是有機會佔大眾的便宜,不佔太可惜?
無怪乎該主事的法律精英認為自己就是為主子服務,去佔大眾便宜的“東廠”。
法律主管單位難道不知道自己追求的,不是合理的個案結果,而是穩定的整體社會規則?
思想有罪?
你想搶銀行或是你做了去搶銀行的夢,還是你在臉書上推文說很想去搶銀行,不用實際行動就可以對你判罰就是思想罪。
在台灣做了壞事有法可管?如果有的話,幫中共在台灣實際幹了壞事,就已經有了法律可以遵循了。
為何需要多一個(中共代理人)法律?大陸同路人的定義是不是等於把上述思想犯罪裡面的(搶銀行)換成(幫中共...)。
新法不追求社會穩定,反而引起疑慮和恐慌,設計者其心必異。
1989年4月7日鄭南榕自焚前高聲吶喊:『爭取100%的言論自由』,對抗就是當時白色恐怖的思想罪。今天還有人提出方便自己的解釋權彈性的法律,顯露出其想要利用法律佔大眾便宜的卑鄙。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