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那福忠,知名電子出版專家、網路作家。
   
  資訊技術「憲法」?
  那福忠 March 20, 1999
  請把你的想法寫信給我: Frank.Na@Gmail.com
   

   資訊技術短短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到了掌管人類全部活動的地步,所用的語言、詞彙、理念,免不了向別的行業領域借用,但借用政治名詞,恐怕不多。前年首創「資訊技術民主」這個名詞,指資訊流通需有世界觀:現又延伸出「資訊技術憲法」(IT Constitution),作為吾資訊業共同導守的根本大法。盡管這部「憲法」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全球這麼多資訊技術人員、以及全球人類都將成為資訊系統的使用人,大家有個基本認識,實在有其必要。

資訊科技憲法絕對不止一個版本,但先拿下面這個版本給大家看看,目睹一下「憲法」的長像。我拿到的這個版本,共分三章,第一章稱之為指導原則,第二章稱之為組織規則,第三章稱之為終端使用人權益。


第一章指導原則

第一條 企業與資訊技術部門共享技術成果。
第二條 企業與資訊技術部門共擔技術之風險。
第三條 成果與風險不能轉嫁給第三者,包括外包技術。
第四條 企業所有政策應考量資訊技術需求。
第五條 開發增加收益系統,優先於開發降低成本系統。
第六條 資訊技術應統籌企業資訊結構,使用共同資訊資
                源,亦為優先工作。
第七條 企業上下游合作伙伴與顧客,可利用資訊技術交
                流資訊。
第八條 效益(Efficiency)與效用(Effectiveness)為評估
                資訊技術之共同標準。
第九條 資訊技術盡可能以購買來代替自行發展。
第十條 其餘未盡事宜以地方法與使用人規章補充。


第二章 組織規則

第一條 機構內部基層組織

由機構內資訊人員組成,設主管一人,確保機構內部資訊作業之標準化,並與外界資訊環境相容。

第二條 地方組織

由地方(區域)、或相同行業全體機構訊部門共同組成,設負責主管,確保區域(或同業)內資訊之流通。

第三章 終端使用人權益

第一條 使用人一旦合法取得系統,即擁有系統之所有權
                與使用權。
第二條 Internet為基本工作工具。
第三條 使用人提出之需求,資訊技術人員應在合理時間
                內答覆。
第五條 使用人可期盼接受教育訓練。
第六條 使用人有權、責對發展中的應用系統提供意見。
第七條 使用人可期盼利用現有工具自行發展添加功能。
第八條 使用人可期盼訊技術人員不斷提供技術水平、引
                發新觀念。
第九條 使用人可作為實驗對象。


以上雖稱之為憲章大法,條文也甚簡陋,但其內函雖令人省思,不少一語道破夢中人的論點。廿一世紀大家想要什麼樣的資訊系統,或什麼的資訊工作環境,實在是這幾章憲法的基礎。我們不難看出,這部憲法的精神,在使

. 機構內部專業系統要與其他系統連接。
. 機構內部專業系統要與機構外的專業系統連接。
. 機構內部資訊系統要隨時取得機構外各式各樣的資料。
. 資訊系統要成為機構運作的「觸媒」,使加速運轉。

憲法中的許多論點,實際上大家都在執行,現在把它明文列舉,廣為流傳,讓資訊活動中一些基本的理念成為不必再說的「常識」。如真如是,這「部」憲法確能節省大家不少精力,算是一大貢獻。當然,許多細節還要在「地方」法中規定,才能更見功效。

所以,資訊科技的立法,也許成為熱門話題!

上一篇   下一篇 索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