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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Outing 為 Poynter Institute for Media Studies 資深編輯,
同時為Editor & Publisher Interactive 等多種專業刊物撰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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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審、還是不編審?
To Edit or Not To Edit?
  By Steve Outing Jun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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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dpletter 本專欄獲 Mr. Steve Outing Editor&Publisher Dot-Com 授權翻譯轉載
擁有版權 每月刊出一次

  國民新聞網站 Backfence.com 創辦人 Mark Potts,看到開支的月報裡,出現了許多筆法律上的開支,這位十年前協助建構華盛頓郵報網站的網上先鋒,不盡感嘆說,法律事件是網上創業最大的支出。

   這麼多的法事開支,主要是國民新聞(或者是草根新聞、無論怎麼稱呼)太新,踏進去的人還在試著尋找這一新媒體的法律角度,所以要架設一個國民新聞網站,先找一個好律師。

   最大的支出,是國民新聞撰稿人所寫的內容引發的法律責任,如果有人撰稿誹謗另一國民新聞網站而引起訴訟,刊載的網站是否與撰稿人共同有責?如果處理得當,就不會發生,而且要看來稿是否經過編輯。

   沒經過審查的國民來稿就直接刊出,其危險也許沒有想像的大,但出版機構一旦踏入國民的領域,就要把眼睛睜大,觀測風險。

編審、還是不編審?

   從增加中的國民新聞網站來看,可以看到編輯與否的分歧點。

   一邊的作法如 Backfence.com,允許任何人上傳文稿與圖片,不經編輯過濾就刊出,對不恰當的內容,用一個「違規報告」的按鈕,由讀者提報。網站的讀者一旦提報哪篇圖文的內容有誹謗、侵權、種族歧視、色情、遭到進紙的商業廣告,或任何違反當初協議的規定,網站編輯就會收到警示,就可以進一步檢查、然後刪除這篇不價當的圖文。

   另一邊則認為編審來稿是一樁好事,因為可以提升品質,成為可讀性高的網站,而且把「壞」的內容送到讀者電腦之前,就已經濾過了。雖然這種作法需負較多的法律責任,但在發展中的網路出版法規上,責任並不嚴重。

   為什麼採取放任策略?Potts 說有兩個主要原因:法律責任較少、成本較低,所以他採用這個放任的作法。他說,對國民來稿審查的越嚴格,潛在的法律責任也越重。

   除此以外,Backfence.com 到目前的來稿,雖然由社區成員撰寫,但品質算是很高,至少有一般給編輯的新聞稿相同的水平。他並不期望社區的來稿有專業的品質,因為國民新聞本來就是由社區成員發出自起的聲音。Potts 說大家也很少誤用這一媒介,他僅刪除過一則商業廣告。

   主張編審來稿的諸多網站,以 iTalkNews.com 為代表,創辦人 Liz Lee 說,她的網站對國民來稿採取編審,是為了維持新聞的專業性,以專業編輯人力來編織網站,來維持確實、倫理、與基本的寫作水平。她的網站篇幅可能較不經編輯的網站少,因為不是每一篇來稿都被接受刊出,只有相當水平的來稿才被採用。

   這個主張,正合密蘇里大學新聞教授 Clyde Bentley 之意,他同時也是學生實習國民網站 MyMissourian 的顧問。他認為處理國民網站的來稿,正如同處理報紙的讀者來書一樣,通常都是做一些拼音、文法的修正,以及審核是否有不實、侵權、低品味等情況。

   他說,不做任何處理就讓來稿刊載魚國民新聞網站,是我們新聞界不負責任的事,這是懦弱的行為,我們不是懦弱的行業。

   當然,這是說要雇用足夠的編輯,來審核每一篇來稿,但這也不太費事。Bentley 認為,百分之九十的來稿都是自社區的細事,阿姨的食譜、少棒贏了等等,只要快速的瞄一眼就夠了,所以需要的編輯並不多,當然要把事情做對,總要付出一點代價。

   編審來稿最大的優勢在哪裡?Bentley 認為能製造一個好的國民新聞產品,同時也能與那些不用編輯的自由網站競爭。

法規怎麼說?

   好了,你了解了國民新聞的兩種基本選擇,且看法規怎麼說,法律是否要我們選擇其一才能安全出版?

   當然不是,從最小的風險來看,不用編輯的模式當然最安全,這是我詢問兩位媒體與智慧財產律師的結果,但是略微冒一點險,對國民新聞來稿做一些審核,仍然是可行的作法。

   1966 年國會通過了「通訊適當法」,其中第 230 條給了網路中間人一個防禦的空間,這條法規說:互動電腦服務的提供者與使用者,不視為另一資訊提供者的發行人與發言人。如果法院承認國民新聞網站為互動電腦服務,這條法規就有相當的保護作用,即使有不當文稿,由作者負責、而非由網站負責。

   華盛頓的智慧產權律師 Jonathan Hart 解釋說,法院幾乎一致的把供應言論空間者視為發行人,所以啊,也包括國民新聞網站。

發行人 vs. 分送人

   所以關鍵就在「發行人」與「分送人」的區分,第 230 條僅規定發行人的責任,而沒規定分送人的責任,也沒有特別區隔其定義。分送人的責任可以用書店做一個好的比喻,如果書店有一本毀謗別人的書出售,而書店的經理並不知情,書店則沒有任何責任,反之有人告訴經理,而經理未於處理,則被毀謗人可以對書店提出告訴。

   把這個概念用到國民新聞網站上,如果把網站視為社區成員表達意見的分送人,那就得注意一旦有人指出不當的文稿,就必須處理,否則就可能與撰稿人共同被起訴。

   這聽起來很合理、是不是?如果有人告訴你哪篇文稿毀謗了另一位一個人,你就在不確定的情況把那篇文稿抽掉,來保護你的國民新聞網站。

   Hart 說先別急,想想網上社區在這種情況下的衝擊,明顯的毀謗故人要立即刪除,但反射性的動作並不永遠是對的。Hart 說當報紙的記者遇到這類事情的時候,報紙的編輯通常再不做調查之前都不會處理,那國民新聞網站是否要做完全不同的處理?如果網站負責人把每一篇有人投訴的文稿都移除,哪等於讓讀者相互監視,結果只會製造更多的投訴與紛爭。

要怎麼辦:一些建議

   最安全的辦法,就是別碰來稿的內容,如果有人投訴毀謗、侵權、洩蜜、違背隱私,就把那篇拿掉。

   法律的運作仍在進行,對來稿做有限度的審核,也能避免法律的責任,但注意的是,一旦你把毀謗之類的事引進網站、而以前未曾有過,那你以後就可能要負法律責任了。這是 Hart 建議的。

   哪一篇眾人所指、或網站編輯看到的「壞」文稿,把它刪除,應該是安全的。

   留意討論區,同樣的法律責任適應網站每一部份。

   如有必要,保一份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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